*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(财*部令第101号)

2020-11-04

《*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》已经财*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   

  部长 刘昆

  2019年11月27日 

    

  *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  

  第一条 为了规范*采购信息发布行为,提高*采购透明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*采购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*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行*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 

  第二条 *采购信息发布,适用本办法。 

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*采购信息,是指依照*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、资格预审公告、单一来源采购公示、中标(成交)结果公告、*采购合同公告等*采购项目信息,以及投诉处理结果、监督检查处理结果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*采购监管信息。 

  第四条 *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、渠道相对集中、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。 

  第五条 财*部指导和协调全国*采购信息发布工作,并依照*采购法律、行*法规有关规定,对*预算单位的*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 

  地方各级人民*财*部门(以下简称财*部门)对本级预算单位的*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 

  第六条  财*部对中国*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。省级(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)财*部门对中国*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。 

  第七条 *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*部规定的格式编制。 

  第八条 *预算单位*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*采购网发布,地方预算单位*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*区域的中国*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。 

  除中国*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,*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*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。 

  第九条 财*部门、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(以下统称发布主体)应当对其提供的*采购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合法性负责。 

  中国*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*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(以下统称指定媒体)应当对其收到的*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、完整性负责。 

  第十条 发布主体发布*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,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。 

  第十一条 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*采购信息内容一致。 

 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*采购信息内容、时间不一致的,以在中国*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。同时在中国*采购网和省级分网发布的,以在中国*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。 

  第十二条 指定媒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,对*采购信息发布主体的身份进行核验。  

  第十三条 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收到的*采购信息。 

  中国*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应当自收到*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。 

  第十四条 指定媒体应当加强安全防护,确保发布的*采购信息不被篡改、不遗漏,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。 

  第十五条 指定媒体应当向发布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,不得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收取信息查阅费用。 

 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*采购项目信息的,依照*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。 

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,由县级以上财*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建议其行*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,并予通报。 

  第十七条  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*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建议其行*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,并予通报。 

  第十八条 财*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*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*怠*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*采购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*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。 

  第十九条 涉密*采购项目信息发布,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 

  第二十条 省级财*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 

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财*部2004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《*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》(财*部令第19号)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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